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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

为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调整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通告如下:

     一、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由皖西大别山区、江淮丘陵及沿江丘陵区、皖南山区、皖北黄泛平原风沙区等4个片区组成,涉及12市44县(市、区)的616条小流域,重点预防区面积13988.5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98%。

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7市14县(市、区)的69条小流域,重点治理区面积2177.6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55%。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皖政秘〔2017〕94号)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安徽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表

2.安徽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表

3.安徽省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省级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图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表

 


附件2

安徽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表


 


附件3

安徽省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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