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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1.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2. 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3. 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二)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四)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 (一)对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三、严格审核推荐 请各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各市工信局形成推荐名单(附件2),于每月20日前将正式文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箱:zhangl@ahjxw.gov.cn,9月份名单于10月20日前随10月份名单一并报送);对审核不通过企业,应在系统审核退回时注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 企业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市工信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 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各市工信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附件3),随当月推荐名单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 四、加强宣传和监管 各市工信局要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认真填报,避免因填报疏漏影响政策享受,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同时,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2. 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政策咨询电话
一、税务部门咨询电话 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二、工信部门咨询电话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9月21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附件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 3、附件2: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