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的文件摘录(持续更新 . . . . .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