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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1〕5号)

时间:2022-09-18     【转载】   来自: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科学规范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健全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0日


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范管理,提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废弃矿山是指采矿权已经灭失、现状为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且明确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矿山,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时明确由当地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

第三条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整合资源、以用定治”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修复。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第五条  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区位、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生态环境状况、利用潜力等进行全面核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录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纳入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数据库。

第七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数据库中的废弃矿山依据相关规划分类建立项目库。

适合自然恢复且无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纳入自然恢复项目库;

具备区位、资源优势,可实现市场化综合利用的废弃矿山,纳入市场化项目库;

拟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废弃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库(具体流程见附件1)。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纳入全省年度修复项目计划。

第三章 方案及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九条  市场化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主或与市场主体共同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

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主体,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财政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在生态环境调查、问题识别和诊断基础上编制项目工程设计;市场化项目,由确定的修复主体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协议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工程设计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市、县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市场化项目工程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涉及废弃土石料等资源再利用的需编制资源利用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设计须采取现场踏勘与会议论证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查(审查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并下达审查意见。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如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治理范围、预期治理目标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应在公众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便民媒介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采取调查、座谈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自然恢复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市场化项目由确定的修复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及实施效果等负责。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修复工程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完成决算审计20个工作日内,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财政补助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表见附件4);市场化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资源利用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由原验收单位重新验收。自然恢复项目达不到恢复效果的应实施工程修复。

第二十条  废弃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招投标、协议或指定等方式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后遭受二次破坏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修复(项目管护移交清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见附件6、7)。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修复过程中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相关规定予以变更。涉及土地等资源再利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实行从年度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到移交管护等全过程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在管理系统中实时填写和上传经审定的数据和影像。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涉及财政出资的项目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涉及变更矿区地类、综合利用废弃地和土石料等资源的支持政策,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可按规定享受的自然资源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支持政策,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实施效果优良的项目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规〔2017〕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19〕14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0〕13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废弃露天矿山采取自然恢复方式进行治理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0〕3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文件发布前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财政补助、自然恢复、市场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流程图(略)

      2.市场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提纲(略)

      3.工程设计审查评分标准表(略)

      4.财政补助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表(略)

      5.项目管护移交清单(略)

      6.修复项目验收资料清单(略)

          7.自然恢复项目验收资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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