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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申报条件 1、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3、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5、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6、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7、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1份; 2、《合肥市排放水污染物总量申请登记表》 3份; 3、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复印件) 1份; 4、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份;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竣工验收表(复印件) 1份。 五、办理程序 1、环保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2、申报材料齐备即受理、登记;3、现场勘验;4、出具审批意见;5、办结返还申报单位。 六、法定期限 无规定 七、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电话:159056576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