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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申请和办理,其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查方式 现场审查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含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明确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并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一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两份,电子件一份(按照《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的建设项目不再提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两份,电子件一份; 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纸件两份(如环评批复有要求); 5、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表(涉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材料提交 建设单位可从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首页登陆“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及资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确定受理的项目(即建设单位在网上受理系统收到受理通知),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大厅或环境影响评价司许可处。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首页(http://www.mee.gov.cn/)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电话:010-65646800 010-65646188(传真)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8:30-17:00,中午11:3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从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首页登陆“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及资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核验,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验收权限规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验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验收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环保部门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等代表参加,召开现场检查会议,并形成现场检查意见。 (三)审查批准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作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在政府网站(网址:www.mee.gov.cn)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相关政府信息除外。 十二、办结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以及验收现场检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