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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时间:2022-09-18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的,由自贸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耗承诺和能耗测算说明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第七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参考。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动态建立省级“两高”项目清单。各市参照省级“两高”项目范围,动态建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清单。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新上“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各地完善“两高”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需明确设备参数)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需明确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其中,“两高”项目还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以及能耗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效水平对标《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等分析。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同时纳入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相关信息。省级节能审查资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省级节能审查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节能审查机关或省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节能审查机关或省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需落实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意见一式2份。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六)是否按照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况; (七)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包含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是否属于“两高”项目、涉及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标杆水平(相关标准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是否落实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管理要求; (八)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九)评审结论。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市或未完成省政府下达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市,实行“两高”项目能评缓批限批,直至达到季度进度目标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强制性节能标准、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或不符合本地区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三)不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落实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涉及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达不到标杆水平的(相关标准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的。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主体等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致使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能耗总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及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要求;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10日内通过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在线填报系统报送项目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安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节能审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同时废止。《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0〕5号)继续有效。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