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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新认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的通知

为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2〕254号)要求,在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新认定15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新认定5家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本次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23日-4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4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联系单位:外贸司加工贸易处

电话:010-65197108、65197574(传真)

信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贸司

邮编:100731



附件1:新认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wps

附件2:新认定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wps





商务部外贸司

2023年4月23日

附件1

 

新认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

(按行政区划排序)

 

序号

省(区)

承接地

1

河北省

石家庄市

2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市

3

辽宁省

沈阳市

4

安徽省

滁州市

5

江西省

萍乡市

6

河南省

开封市

7

湖北省

黄石市

8

湖南省

娄底市

9

广东省

汕尾市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

11

四川省

乐山市

12

贵州省

贵安新区

13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14

陕西省

安康市

15

甘肃省

兰州新区

 

附件2

 

新认定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

(按行政区划排序)

 

序号

 

示范

1

安徽省

合肥市

2

江西省

南昌市

3

湖北省

武汉市

4

四川省

成都市

5

陕西省

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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