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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经营发展质量,增强组织综合竞争能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建设质量强国,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为规范、公正地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周期为两年一届。每届评审工作分两个批次进行。
第三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专业、客观、公正地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全国质量奖由组织类、项目类(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团队类(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个人类(中国杰出质量人、中国质量工匠)四类奖项组成,其中团队类和个人类奖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六条 全国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是对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绩效的组织所授予在经营发展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以下简称卓越项目奖)是对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
第七条 组织奖面向国民经济行业中各类组织;卓越项目奖面向航空航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及应用、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现代交通、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领域的各类重大项目。
第八条 组织奖根据组织管理成熟度水平分为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三个层级。其中,全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数量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0家,每批次不超过10家。卓越项目奖的获奖项目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0个,其中每批次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组织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准则》T/CAQ 10115-2021团体标准。两个标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对组织的评价要求;卓越项目奖评审采用《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评审标准》。标准从领导、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明确了对项目的评价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组织和项目所在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
(二)重视质量经营与管理,认真践行卓越绩效模式,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与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组织奖申报组织应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卓越项目奖申请项目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性,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
(四)组织近三年和项目实施周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其中,卓越项目奖的申报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所需的相关验收;
(五)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评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活动基本原则、规则;
(二)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三)研究解决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定获奖名单;
(三)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全国质量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二)确定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公示名单;
(三)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评审员
第十六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由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熟练掌握卓越绩效模式及评价方法的各行业所在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二)教育水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及评审方法培训,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实践经验: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的招募、选聘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自愿申报。凡符合全国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和项目,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做出申报承诺,必要时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量协会、质量主管部门或质量推进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项目的基本条件、组织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项目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资料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答辩环节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 答辩评审。由核心评审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组织高层领导进行答辩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组织和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组织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推荐获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表彰。对获奖组织和项目,中国质量协会授予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组织和项目名单,召开经验交流大会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项目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过程坚持“专业、客观、公正”,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要严格遵守《全国质量奖评审员行为规范》,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专业负责,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
第三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和项目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申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异议的组织和项目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安排与本组织和项目无利益关系的专家组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二条 评审员和接受评审的组织和项目互相监督,将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及时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获奖组织/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和项目不得在产品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在广告等宣传中使用全国质量奖标识须征得中国质量协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组织和项目进行必要的监督。其中,对于获得组织奖的组织,获奖三年后将对组织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项目有义务参加中国质量协会举办的有关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推广活动,宣传、交流其质量经营的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项目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奖励,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获得组织奖的组织在满足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报:
(一)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二)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三)获奖企业主体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