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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AEO高级认证办理及企业便利措施简介海关AEO高级认证办理及企业便利措施简介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该制度是由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可获得海关给予的优惠便利措施。 ■ 企业申请AEO认证相关要求 AEO认证标准对企业的规模、人数、成立年限均无硬性要求,但要求企业应设立进出口业务、财务、贸易安全、内部审计等部门(岗位)且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企业如果人数过少导致相应职责无人承担或一人多责情况严重,可能导致管理不到位的,会影响最终认证结果。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 AEO认证流程 (一)企业对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2022年106号公告)做好认证准备或信用培育后,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 (二)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三)海关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四)海关根据认证组认证结论,作出是否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认证的,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 AEO认证标准包含内容 目前,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海关总署2022年第106号公告)设置为“通用标准+单项标准”。 海关将根据通用标准和企业经营涉及的海关业务类型相应单项标准进行认证。通用标准包含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模块细化内容。单项标准目前包括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卫生检疫业务、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快件运营业务、物流运输业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和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等10项海关不同类型的业务。 ■ 申请AEO认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认证标准条款中对应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程序性文件; (二)实际运营中产生的执行记录。 ■ 海关提醒 (一)无论是AEO认证还是信用培育工作,海关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长期有效。但是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的,海关可不定期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通过复核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若无法通过复核或者涉及其他信用等级下调情形的,海关将立即下调其信用等级。 (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 AEO企业作为海关最高信用等级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优化服务等一系列优惠管理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国际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海关便利措施(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便利措施(二)
海2022年7月15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署企发〔2022〕73号),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面向高级认证企业新增六项便利措施: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海关便利措施(三) 利措2024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署稽发〔2024〕36号),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推出新一批便利措施。 一、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 (一)降低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二)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 (三)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 (四)降低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企业的现场查检次数。 (五)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缩短备案注册时间。对已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向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相同产品的,经评估申报进口国(地区)要求和产品风险程度不高于原注册国(地区)的,可免于实施现场评审工作,优先推荐注册。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优先办理备案。 (六)特定动植物产品实施目的地检疫和分类管理。试点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装备木质包装,依企业申请,可实施目的地检疫。探索实施进境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分类管理,高级认证企业优先适用相关分类管理措施。 二、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七)有条件地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 (八)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 (九)进一步降低查验率。 (十)扩大便利措施适用范围。 三、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 (十一)智能化落实便利措施。 (十二)扩大AEO数据自动交换范围。 (十三)优先纳入智慧海关相关应用场景改革。 四、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 (十四)扩大海关协调服务范围。 (十五)优先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十七)推动便利措施扩容升级。 海关便利措施(四)四)二) 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对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实施AEO国际互认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家双方海关的通关便利,提高国际竞争力;消除不同国家海关的重复现场查验,减少执法成本;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并且基本相同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升透明度,建立相似的安全监管平台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共享平台;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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