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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 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 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 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具体规定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四)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 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结合实际精算,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 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 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規範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和人員提供長期護理基本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員發放現金。國家層面統一制定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目錄,明確項目內涵和服務要求,此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城市根據國家層面統一服務項目要求逐步規範。根據人口形勢變化和制度發展,研究探索將長期護理相關智慧化服務和支持性輔助器具等納入支付範圍。探索建立繳費時長和待遇水平相挂鉤的連續參保激勵機制,對連續參保的按規定適當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兒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啟動時初次參保,以及中斷繳費後再次參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階段性調低待遇水平等約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參保誠信機制。 (八)做好政策銜接。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對機構床位費、膳食費等非護理服務費用以及應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參保人員,不重復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相關服務待遇。 五、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運行機制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政策和管理協同,創新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提供精細化、規範化管理服務。 (九)建立健全失能等級評估標準體系。完善全國統一的失能等級評估標準,推動評估結果全國範圍互認、有關部門按需使用,探索制定長期護理需求認定標準和服務計劃相關規定。鼓勵支持發展獨立的評估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制定完善相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評估服務費合理分擔機制。 (十)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機制。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建立健全長期護理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和費用控制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特點的支付機制和協商談判機制,針對不同服務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強基金結算管理。 (十一)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管。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專款專用。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基金運行監控和風險防範機制,做好中長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監管體系,完善對欺詐騙保人員、機構懲戒機制,強化基金監管,加強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確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經辦服務體系。稅務部門要做好保費徵收工作,長期護理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費。探索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相關費用按規定支付。建立健全長期照護師培訓培養機制和評估人員規範化培訓機制。研究做好跨統籌地區長期護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工作,加快完善異地參保、異地享受待遇的規定。 六、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参保对象、筹资和保障水平等。 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 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 确有条件的市地,稳妥有序推进。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夯实工作基础,适时按程序启动实施。 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 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
